《保险会计》
课程教学大纲
院(系/部):金融学院
教研室:保险学教研室
日期: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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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会计》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Insuranceaccounting课程编码:0607003110
总学分/总学时:2/32理论学时/实验学时:32/0
课程性质:专业拓展课先修课程:《会计学》、《保险学》等
课程负责人:梁星适用专业:保险学
开课单位:金融学院大纲制定者:梁星
大纲审定者:刘经东大纲审定时间:2023年6月
本大纲适用2023年版保险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课程简介
(一)课程介绍
本课程面向保险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是根据普通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学科
建设要求,为培养保险人才而开设的一门专业选修课。本课程修读对象是保险学专业本科
学生。该课程旨在从理论上研究保险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保险会计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以及提供保险会计信息的程序和技术,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保险会计学的基本知识,树
立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掌握案例分析及方法,掌握并熟练运用保险会计学相关知识来解决
保险会计学的相关问题。
本课程应在学习完《会计学原理》、《保险学》、《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专业基
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后开展,为今后从事保险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二)设计理念
本课程以国家政策为导向,以实际应用为目标,以会计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分
析为依托,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核心,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根据专业特征结合前
后衔接课程完善理论课与实践课的教学内容,构建以实践能力为主的保险会计学课程体系。
1.以国家政策为导向
2017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
理事会和其前身IASC为这一准则的制定花费了至少20年的时间。IFRS17将取代IFRS4
这个阶段性的关于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准则,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会计期间生效。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分阶段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通常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同时,财政部对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予印发。
2.以国内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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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金融工具准则和2014年修订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对“第八章保险资
金运用”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按照2016年全面“营改增”实施方法、2016年12月颁布的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2019年最新的增值税政策,第九章撰写了“保险公司税务会
计”。
3.以能力为中心
坚持以能力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来设计教学课堂,在学生就业岗位需求分析
的基础上来确定能力目标,将能力培养贯穿于课堂教学之中,实现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
知识传授型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主体的能力培养型教学模式的转变。重点以工作环节和过
程导向的教学活动设计为主,融教、学、做于一体,力求融会贯通。
二、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关系
(一)课程目标
1.知识传授目标
1-1了解保险会计的概念、产生和发展
1-2理解保险会计的基本前提与一般原则
1-3掌握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