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6解读;;;1.3国家局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标准;;;强化红线意识、体现安全发展观念
贯彻落实依法治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做好与专业规章、标准的衔接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应用
一些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在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开展专题调研和意见征集,累计收到3000多条建议
开展专题研究
《规程》全面修订自2013年10月启动
2014年4月,16个编写小组完成《规程》修订的起草工作
开展《规程》统稿和审议工作
煤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和总局政法司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法理审查
总局局长办办会审议;突出依法依规、预防为主
提高保安性和可操作性
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
保持权威性和稳定性
鼓励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原《规程》共751条,本次修改后变为722条,减少29条,字数由11.2万变为11.3万
实质性修改144条,占19.2%
新增138条(地质保障11条、矿井建设24条、冲击地压13条、露天煤矿14条、职业病危害防治11条、应急救援23条,其它章节41条);(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要求在本次修订中都得到了贯彻;
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综合部门规章和标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修订也与《规程》修订同步进行,统一标准;(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严格各类煤矿矿井采深和水平延深,限制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数和生产能力,严格专用回风井规定,严格机电设备选型要求等。
条款编写尽量明确、具体,删除了“可靠的”、“确保”、“保证”等表述,进一步增强《规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监察性;(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增加为六编,结构更趋合理。
将“煤矿救护”扩展为“应急救援”一编,增加了安全避险一章,进一步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增加了地质保障一编,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求;(4)突出以人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
班组长、瓦检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提高了粉尘控制要求,提高了采掘工作面外喷雾工作压力;明确采取通风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严格职业病防治管理要求,规定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等。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与安监总局73号令的要求保持一致。;(5)删除了已经被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等。
如吊罐式凿井法、木垛盘支护、非正规开采、采空区垒矸石垛条带充填采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专用排瓦斯巷、使用震动爆破揭穿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油浸式电气设备、地面临时火药库、硝化甘油类炸药、井下辅助通风机等。;限制溜灰管输送混凝土施工
限制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架线电机车运输、普通轨斜井人车的使用
限制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
使用井下煤电钻使用
限制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限制采煤工作面串联通风;(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增加了(鉴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作出的结果负责、煤矿闭坑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三同时”、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
删除了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放顶煤开采、三下开采审批(或备案)的要求;(7)规范了已应用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要求。
增加了建井期间的反井钻机、伞钻、抓岩机、挖掘机、模板台车等要求,以及机械化充填采煤、连续采煤机采煤的安全规定;
增加了井下连续采煤机、综掘机、无轨胶轮车、单轨吊、无极绳牵引车、卡轨车等装备的安全要求,以及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桥式转载机等掘进机后配套设备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的安全保护要求
对无人值守做出规定,新增自动化运行的主要通风机、箕斗提升机、水泵房,可不配备专职司机,但应当定时巡检,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硐室可不设专人值班等规定
增加了人员位置监测、应急广播系统,提高了安全监控和通讯系统要求
增加使用高分子材料进行安全性和环保性评估,并建立安全监测制度的要求
增加了煤矿井下电池电源和许用数码电雷管的规定
增加了抛掷爆破、拉斗铲作业等要求
矿井分区可以实现独立排水;第一编总则原条款14条,修改后21条。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增)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