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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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新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一项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内容。而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制度,关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中最复杂制度,《民事诉讼法》本身有6个条文(第23—27、34条);《民诉意见》有8个条文(第18—25、30条),另外还有最高院发布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若干批复、规定。下面范时斌归纳汇总了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一、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
《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有关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第18-25、30条:
18、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以约定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书面合同中协议,是指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协议。
24、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保险标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合同纠纷协议管辖
《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四、最高院发布关于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若干批复、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
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案件问题规定(试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若干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当事人签订存款合同金融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批复》: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名称,但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
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同名称与该合同约定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则以合同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