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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揭阳揭西县选调高中教师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网校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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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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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揭阳揭西县选调高中教师考试真题2024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答案】:C

【解析】乙在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管理甲的事务(送甲到医院),这构成无因管理,甲应当偿还乙支付的合理费用(车费)。关于手机损失问题,只有当乙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甲手机丢失的情形时,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并没有这种情况。所以应按照此依据得出相应结论。

2、某省A县拟更名,对此,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是()。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该省人民政府

D.该省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A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由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本题中,某省A县拟更名,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是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等重大事项审议决定,而该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等以及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事项审批,该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地方立法权等职能,并不负责县级行政区划更名的审批。所以答案是国务院。

3、“要”字句是公文常用的一种特定句式,用以表示“应该”“必须”之意。下列对“要”字句理解正确的是:

A.表示商量

B.语气委婉

C.常用于上行文中

D.使行文具有坚定性、原则性

【答案】:D

【解析】“要”字句在公文中用以表示“应该”“必须”之意。“要”字句并非表示商量,商量通常语气较为和缓、有探讨余地,而“要”表达的是一种要求和指令,并非商量,所以该表述错误。“要”字句语气并非委婉,它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指令性,要求相关对象按照要求执行,所以该表述错误。“要”字句并不常用于上行文,上行文是下级向上级行文,语气应更谦逊、尊重,而“要”字句体现较强的命令性,多用于下行文,向下级单位提出要求和指示,所以该表述错误。“要”字句能使行文具有坚定性、原则性,因为它明确表达出必须达成的要求和应该执行的事项,让公文的意图清晰、要求明确,所以该表述正确。

4、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

A.定职能、定机构、定职位

B.定任务、定机构、定编制

C.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D.定职能、定机构、定职级

【答案】:C

【解析】通常所说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三定”是指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就是明确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定机构是确定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定编制则是规定人员的数量和职位配置。而定职位、定任务和定职级都不是“三定”所涵盖的准确内容,所以正确答案是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

5、甲前往某大学生宿舍,对乙称自己是丙的朋友,还表示丙目前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向自己借的,要将电脑拿走,乙信以为真,遂把电脑交给了甲。甲的行为构成了()。

A.诈骗罪

B.侵占罪

C.抢夺罪

D.盗窃罪

【答案】:D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对甲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对乙虚构自己是丙的朋友,丙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是找自己借的这一事实,使乙信以为真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电脑交给了甲,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电脑并非甲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遗忘物或埋藏物,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具有公然性和夺取性,而甲是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电脑,并非公然夺取,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而本题中甲是通过欺骗乙,让乙主动交出电脑,并非秘密窃取,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