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2025版煤矿安全规程 培训课件.ppt
文件大小:2.25 MB
总页数:135 页
更新时间:2025-09-19
总字数:约2.43万字
文档摘要

三、将“设计及井巷布置”单设一章(四)完善了煤矿开采深度的要求。第四十五条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三、将“设计及井巷布置”单设一章(五)增加了薄煤层或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的例外情形。第五十三条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代采。按照“一井一面”“一井两面”核准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增加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如果开采煤层厚度变薄,可以适当增加采煤工作面数量。薄煤层或者长壁充填开采需增加采掘工作面个数时,中央企业应当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其他企业应当向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四、严格煤矿地质工作要求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一)明确了煤矿必须编制的各类地质报告和图件。第二十八条煤矿必须编制地质勘探报告、建井(矿)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等;编绘地层综合柱状图、煤岩层对比图、地形地质图、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地质剖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建立地质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第三十一条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第三十六条矿井生产期间,各采区应当及时开展瓦斯含量、压力、涌出量及地质构造等瓦斯地质探测,为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防治提供基础地质资料。第四十条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分析地质构造特征、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遗留煤柱、岩浆岩体、含水体、陷落柱、瓦斯、采空区等的查明程度,对异常情况开展超前探测,并编制地质说明书。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四、严格煤矿地质工作要求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一)明确了煤矿必须编制的各类地质报告和图件。第四十一条煤矿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前,应当分析现有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当各类地质条件的查明程度不能满足新采区开拓或者水平延深需求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补充勘探设计和地质勘探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四、严格煤矿地质工作要求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二)规定了煤矿建设前应当对地质条件进行分析,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第二十九条煤矿建设前,应当核实井田范围内钻孔资料、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分布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施工井筒检查孔,编制井筒检查孔报告、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剖面图及其说明书。当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和建设。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四、严格煤矿地质工作要求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三)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变化及时开展补充勘探。第三十条煤矿建设期间,建设工程揭露的地层、煤层、构造、瓦斯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勘探报告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四、严格煤矿地质工作要求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四)规定了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并编制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第三十九条煤矿必须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断层、陷落柱、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等隐蔽致灾因素,并编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当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修编。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五、健全完善重大灾害防治技术体系(一)优化了人工检查瓦斯的地点、频次。第二百零一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所有有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不包括工作面进风巷)必须人工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如下: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1次(2022版规定2次)。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2022版规定3次)。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3次。(二)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机电材料硐室、破煤岩作业点、安装有在用非本质安全型机电设备的回风巷道、采空区密闭墙外、04《煤矿安全规程》内容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