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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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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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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买卖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06级法律硕士李文龙学号:合同中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或本人)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代理权存在事由或表征,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行为负授权人责任代理。而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行为(应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事由或表征代理,因而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缔约行为负授权人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中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应属于广义上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一种类型。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须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才发生代理效果,而表见代理发生后,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发生代理效果,这也就是说表见代理发生与正常代理相同且对等法律效果,行为人因表见代理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并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所产生饿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同时由于被代理人与行为人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代理关系,自然在两者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对承受代理行为后果而造成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按照王利明教授分析,表见代理特征在于:

1、表见代理前提是无权代理人从事了无权代理行为。在这一点上,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一样。

2、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整个民法制度实际上要保护两种安全利益:即静安全和动安全。这两种安全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一定冲突。我觉得,从宏观纵向经济自然发展进程以及微观民法公平正义理念看,毫无疑问,法律应当强化对动态交易安全保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静态下财产所有人部分利益。

3、表见代理直接对本人产生效力,不需要本人追认。

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由于民法典仅规定了两项要件,不宜在民法典规定要件之外设定其他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规定并不齐全,因此还需要补充其他构成要件。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制定,必须要符合并满足立法者立足本国价值选择。如果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唯一目标在于保护相对人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那么就应该放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使善意相对人具有合理信赖所有无权代理行为都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认为法律确定表见代理目,既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要适当兼顾本人利益,则应当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作出适当限定。应当看到,在我过市场经济发展初期,交易秩序尚未真正建立,企业之间信誉状况很差。为了防止无权代理人假冒他人名义招摇撞骗,损害本人利益,也有必要严格限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以适当保护本人利益。因此,表见代理构成不应当过于宽松。

根据民法典第49条精神以及我国司法实践,表见代理应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表见代理依然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情况下发生。当然,在一些例外情况下表见代理也可能因为本人授权不明而产生。也正是因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因此无论是狭义上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都有可能对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注意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高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以上是王利明教授论断,我认为,具体而言,应当是在形成表见代理后一个月内,如果善意相对人而后发现代理人无代理权,进而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但在时间上有一定限制,从而保证先前法律行为相对有效性,稳定交易安全。

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权利外观。所谓权利外观是指本人授权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即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王泽鉴:《债法原理》)。具体判断是否形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几个防加以考量:

特定场所。无权代理行为假如是在本人场所实施,就可以产生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本人授权。

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关系。因为特殊关系存在会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会获得本人特别授权,或当然具有代理身份。

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行为。

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发生所起作用。如本人是否容忍其行为、是否及时在代理终止后收回代理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拥有代理权根据。一般是指特定文书或物件。

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首先,相对人是善意。在这一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