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大水患风险防控体系,规范停产撤人工作流程,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地下作业区域、露天作业场地、地面生产车间及附属设施。涵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区域的生产活动,以及受地表水、老空水、构造水等水害威胁的作业环节。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生命至上原则:任何情况下优先保障人员安全,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侥幸心理。
预防为主原则:建立常态化水患排查机制,提前识别风险、发布预警、落实防控措施。
分级响应原则:根据水患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明确各级别响应流程与责任主体。
现场优先原则:赋予调度员、安检员、带班人员、班组长现场紧急撤人权,实现“先撤人、后汇报”。
第二章水患风险分级与预警机制
第四条风险分级标准
风险等级
判定标准
响应级别
蓝色预警
24小时降雨量达30-50mm;或水文观测点水位超警戒水位10cm以内;或出现轻微透水征兆(如巷道壁潮湿)
四级响应
黄色预警
6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或水位超警戒水位10-30cm;或出现明显透水征兆(如淋水增大)
三级响应
橙色预警
12小时降雨量达100mm以上;或水位超警戒水位30-50cm;或发现老空水突水迹象
二级响应
红色预警
24小时降雨量达200mm以上;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或发生明显透水事故
一级响应
第五条预警信息管理
信息来源:整合气象部门预警、水文监测数据、井下观测结果、周边企业水患通报等多渠道信息。
监测要求: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区域每月开展1次水患隐患排查,其他区域每季度1次;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涌水量观测仪,每2小时记录1次数据。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由企业应急指挥部通过语音广播、手机APP、现场警报器等方式同步发布,明确预警等级、影响范围及初步处置要求。
第三章停产撤人核心机制
第六条停产撤人触发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
接到暴雨黄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或实测降雨量达到黄色预警标准;
井下作业面出现突水征兆(如挂红、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出现水叫声等);
地表洪水超警戒水位,可能引发矿井倒灌或边坡滑坡;
排水系统故障,涌水量超出应急排水能力;
周边矿井发生水灾,可能波及本企业;
其他经技术专家组判定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水患情形。
第七条责任主体与权限
决策机构:企业应急指挥部为停产撤人决策主体,总指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审批一级响应下的全域撤人方案。
现场权限:调度员、安检员、带班人员、班组长在发现符合触发条件的险情时,可直接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无需等待上级审批,事后15分钟内补报应急指挥部。
执行主体:各车间主任、工段长为现场撤离组织责任人,负责清点本区域人员、引导撤离路线、报告撤离情况。
第四章停产撤人实施流程
第八条预警响应程序
四级响应(蓝色预警):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加密水文监测频次,暂停高风险区域动火作业;
三级响应(黄色预警):停止井下掘进作业,撤出低洼区域人员,启动备用排水泵;
二级响应(橙色预警):停止所有地下作业,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关闭防水闸门;
一级响应(红色预警):停产全域生产活动,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人员,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第九条人员撤离操作规范
撤离路线:各作业区域必须设置清晰的避水灾标识,采区巷道标识间距不大于200m,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撤离路线需避开积水区、断层带等危险区域,每季度更新1次路线图。
撤离顺序:优先撤离井下作业人员、低洼区域人员,再组织地面辅助人员撤离;对老弱病残人员实行专人帮扶制度。
清点核查:在指定集结点设置3个清点组,采用“人脸识别+人工核对”方式确认人员到岗;重点核查特种作业人员、外包单位人员等流动岗位人员。
汇报流程:撤离完成后,各车间10分钟内上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30分钟内汇总形成《人员撤离情况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停产与现场处置
停产操作:接到撤人指令后,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关键设备由专人留守操作至安全状态后撤离。
排水保障:排水班组留岗至二级响应启动,优先保障主排水系统运行;撤离前关闭井下防水闸门,设置挡水墙。
现场警戒:安保部门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地表塌陷区、积水区实行24小时巡逻。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
成立防治水专业机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企业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防治水副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