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的案例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案例
【关键字】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
被告:赵某
2004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秦某将两间店面出租给赵某,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6万元。第一年租金于签订合同时一次付清,后两年租金于每年1月初支付。合同还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赵某支付了当年租金,并经秦某许可,对房屋进行装修,以开办培智班用。
2005年1月初,赵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月,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要收回房屋,被告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矛盾。3月底,赵某支付租金,秦某却拒收。赵某于是将16万元租金通过他人转交秦某,秦某依然拒收。4月底,赵某将16万元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中。
2005年7月初,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赵未按合同要求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逾期履行支付租金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违约;被告已将租金存入原告银行账户,也没有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告虽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但尚在法律规定允许范围以内,法院驳回原告请求,同时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法理评析】
解决本案争议焦点关键是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件。以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要件。
首先,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民法典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八种事由:1、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3、将承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民法典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民法典定事由。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民法典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规定,答案是否定。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
再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综上,本案原告没有解除权。法院判决是正确,但适用《民法典》总则存在问题。《租赁合同》是有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分则规定。
【彭大成律师提示法律风险及防范】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彭大成律师提示,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约定。
【法条链接】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5月9日颁发,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房屋擅自转租;
(二)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
(三)将承租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
2、《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可约定逾期未支付租金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2009年6月23日原告程某法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