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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法硕法学考试题型及答案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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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09-26
总字数:约6.29千字
文档摘要

法硕法学考试题型及答案示例

一、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题,示例5题)

下列情形中,构成正当防卫的是()

A.甲为教训小偷,将已停止盗窃的乙打成重伤

B.丙在争吵中,将正要动手殴打自己的丁推倒,致丁轻伤

C.戊为保护自家财物,将深夜闯入家中抢劫的庚打成重伤

D.辛看到邻居被欺负,上前劝阻时将挑衅者壬打伤

答案:C

解析:正当防卫需满足“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中乙已停止盗窃,不法侵害结束,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B项丁仅“正要动手”,未形成现实不法侵害,丙的推倒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C项庚深夜入户抢劫,属于严重不法侵害,戊为保护财物实施反击致其重伤,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D项辛劝阻时打伤壬,无明确不法侵害前提,不构成正当防卫。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可撤销行为的是()

A.12岁的赵某用压岁钱购买价值5000元的电脑

B.李某因受欺诈,与王某签订以次充好的买卖合同

C.张某将借用的他人手机谎称是自己的,卖给不知情的刘某

D.周某与陈某签订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

答案:B

解析:A项赵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5000元电脑超出其行为能力,行为效力待定,而非可撤销;B项李某受欺诈签订合同,符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C项张某无权处分他人手机,买卖合同有效,但刘某能否取得手机所有权需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该行为不属于可撤销;D项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可撤销。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B.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刑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答案:C

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中“罪行”体现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责任”则结合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如再犯可能性、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因此核心是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相适应,C项全面涵盖该原则核心。

下列物权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抵押权B.质权C.土地承包经营权D.留置权

答案:C

解析: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ABD项均属于担保物权,旨在担保债权实现,而非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C项正确。

甲、乙共同盗窃,甲负责入户盗窃财物,乙负责在外望风。得手后,甲发现屋内有现金和一部手机,仅告知乙有现金,二人平分现金。关于手机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单独构成对手机的盗窃,乙不承担责任

B.甲、乙共同构成对手机的盗窃,乙需承担责任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包庇罪

D.甲、乙仅对现金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对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内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甲、乙共同以盗窃故意实施犯罪,甲入户盗窃时取得手机,仍在共同盗窃故意范围内(二人共同追求“盗窃财物”的结果,未限定财物类型),乙虽未直接接触手机,也未得知手机存在,但仍需对共同盗窃行为的全部结果(现金+手机)承担责任,因此B项正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题,示例2题)

简述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是二人以上,且每个主体都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需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单位犯罪中单位需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若其中一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由具备能力者单独承担责任。

(2)主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同时明知其他共犯人也会实施该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如协商、默认等)。过失犯罪、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3)客观条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目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整体。行为方式可不同(如实行、帮助、教唆),但需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简述我国民法中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案: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具体如下: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利害关系人无法联系到其,且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