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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债的保全和担保-法学类讲课-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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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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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债的保全和担保法学类讲课课件;第二节债的担保;(二)反担保;二、保证;2.保证的法律性质;(二)保证合同

;保证

合同;2.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保证责任)和享有的抗辩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债权。;内容包括:;(5)保证的期间;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3)保证人在债权人及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4.保证合同的无效及所生责任;保证合同及主合同的关系(担保法5条,担保法解释7、8条)

;(三)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及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检索抗辩权)。担保法17条2款

;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债权人及保证人之间的关

系;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该权利。;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六)保证人及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七)保证责任的免除;7.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为请求的(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8.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保证责任免除;

9.主债的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新贷及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10.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1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法院在其提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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