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采购协议
苗木采购协议
苗木采购协议
苗木采购协议
采购方(甲方):合肥植物园
联系人::
供货方(乙方):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原则就苗木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采购苗木,具体苗木品种、规格等见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内容。本合同总价为苗木单价(见补充条款)乘以实际到场栽植数字。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详细内容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3、关于苗木检查、验收方式、方法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
苗木要求:
苗木品种纯正,符合项目要求;用苗新鲜、根系发达、冠型丰满、不偏冠、无病虫害、无其他污染苗木。
、所有苗木必须带土球
土球标准:乔木类,胸径与土球直径比1:10,土球上面不能裸露,如干径10cm,土球直径要求为100cm;胸径30cm以上大规格乔木,土球直径不低低于胸径8倍。胸径40cm以上大规格乔木土球标准需满足成活要求,并须按照投标时所报土球尺寸进行验收。
灌木类,地径与土球直径比为1:10,地径标准为出土30cm处。
所有土球厚度须达到土球直径0.7倍。土球要保持湿润、不得有松球、假球、散球、破损球,土球成苹果型,不得为尖锅底形。
树皮必须保护完好,如遇假树皮、树皮撕裂脱落等,视为不合格,拒收。
所有苗木均需先行拍摄实景照片,待采购人对树形认可后方可送货,且送到场后须与照片吻合,不得随意更换,否则拒收。
以上所有苗木如有烧坏、发黄、枯萎拒收。
供苗方必须按照苗木清单中苗木品种、规格供苗,不得有变种或更改品种。
山苗及湖南苗拒收。
所有苗木须精包装:运输中不得挤压。
监理单位所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当场检查、检验后发现不合格苗木,甲方一律拒收。
供货时间:合同签定后,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准时送货,如有延迟,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4、苗木款支付方式:
货物到场后经采购人及项目负责人验收合格,货到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5、风险承担
苗木交付前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6、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约定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苗木价款3‰。
7、因乙方迟延交货或者交付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合同所定苗木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须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才能变更。
9、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树型、土球等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签定苗木款3%。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客观情况)。
11、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供货时间、数量及货物规格提出变更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乙方尚未开始履行,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履行合同;如乙方开始履行或已未履行做好准备,双方协商解决。
出现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时,本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出现时,本合同解除。
12、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1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16、补充条款
甲方:合肥植物园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日期:
苗木采购单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合计(大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