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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女职工先兆流产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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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9-29
总字数:约2.93千字
文档摘要

女职工先兆流产请假制度

为规范女职工因先兆流产申请休假的管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含试用期、劳务派遣及其他用工形式)。

二、先兆流产界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先兆流产”,指女职工在妊娠28周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明确诊断需采取休息、保胎等治疗措施的情况:

(一)临床表现:出现阵发性下腹痛或腰背痛,伴或不伴少量阴道流血(少于月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