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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新版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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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9-30
总字数:约2.4千字
文档摘要
第八章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七)
第六单元取回权
【考点5】全部权保存买卖协议中的取回权(P291)
1.《买卖协议司法解释》的规定
(1)可以取回的情形
全部权保存买卖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余义务,标的物的全部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协议。当事人约定全部权保存,在标的物全部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对出卖人导致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余不妥处罚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降低,出卖人规定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取回的情形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