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实习期间意外伤害补充条款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人员):
身份证号码:
学校/单位:
实习地址:
实习岗位:
实习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鉴于甲方根据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接收乙方到甲方指定地点从事实习工作,为保障乙方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分散甲方的相关风险,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作为双方实习协议/劳动合同的补充部分。
第一条保险范围
1.1本条款项下的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保险”)适用于在甲方指定实习地点、从事本条款约定的实习岗位、在实习期间内的乙方。
1.2保险期间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实习结束日(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3保险事故:指乙方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具体意外伤害定义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保险期间内,若乙方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述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具体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1)意外医疗费用赔偿:对乙方因意外事故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上、赔偿比例以内、累计赔偿限额以下进行赔偿。
(2)住院津贴:若乙方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每日支付住院津贴,累计支付天数以保险合同约定为限。
(3)意外伤残赔偿:若乙方因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保险人根据乙方所达成的伤残等级,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赔偿标准,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
(4)意外身故赔偿:若乙方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赔偿标准,一次性支付身故赔偿金。
2.2上述保险责任的赔付,以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费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责任免除
3.1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污染;
(2)疾病、传染性疾病、分娩、流产;
(3)自杀、自残或故意行为;
(4)醉酒、药物滥用或吸食毒品;
(5)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
(6)高风险运动或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高风险职业项目(若实习岗位涉及);
(7)涉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责任但属于免责条款约定范围的情况;
(8)其他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
第四条保费与缴费
4.1本条款项下的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4.2保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保费一次性支付至承保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
第五条理赔事项
5.1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5.2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身故证明等必要文件。
5.3乙方应积极配合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审核。
5.4保险金的申请、审核及赔付流程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执行。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必要的理赔手续,但最终赔付由保险人负责。
第六条通知与送达
6.1甲乙双方就本条款相关事宜进行的正式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挂号信、快递服务、双方确认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发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或双方另行书面指定的地址。
6.2通知一旦按本条款约定发出,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条争议解决
7.1因本条款引起的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8.1本条款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条款在保险期间届满或实习结束之日自动终止。终止后,与保险相关的权利义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条其他
9.1本条款是甲乙双方实习协议/劳动合同的补充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条款未约定的事项,遵照主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2若本条款与主合同或其他书面约定存在冲突,以本条款为准,除非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
9.3本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日期:______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