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介绍(可编辑).pptx
文件大小:14.13 MB
总页数:195 页
更新时间:2025-10-08
总字数:约1.6万字
文档摘要
建筑固定消防设施介绍;消防操控室设置要求
《建筑规划防火标准》第11,4,4条规定消防操控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操控室,宜设在建筑物内首层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内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防护出口;墙上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严禁与消防操控室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路通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作用消防操控装置工作的装置用房附近。
;;4.1.1消防操控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