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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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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1 页
更新时间:2025-10-09
总字数:约8.02千字
文档摘要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6篇
篇1
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款,特制定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用条款。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保险产品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