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商业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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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10-13
总字数:约6.35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业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能繁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畜龄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饲养场所及设施符合动物管理卫生防疫规范,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