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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证还款须谨慎-六月期间变两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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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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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保证还款须谨慎,六月期间变两年
6月5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诉讼时效引发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缪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定担保人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某无需担责。
2012年7月26日,缪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期限六个月,丁某和卢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期满后缪某失踪,2013年6月30日丁某代偿5000元利息。2015年4月,刘某将三人告上法庭。庭审中,丁某称担保时效已过,自己不应担责;卢某称原告未在保证期限内向其主张责任,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缪某借款事实确凿,保证人签字确认,因未明确保证方式,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丁某在借款到期后六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