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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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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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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现就送达事宜明确如下:

若当事人未主动提供送达地址,自然人则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作为送达地址。

若因受送达人自身原因,如提供的送达地址有误、故意隐瞒送达地址、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法院,或受送达人本人及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送达的,则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