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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重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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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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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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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总则

1.1适用范围

1.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包装印刷企业的生产设施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本标准实施前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生产设施;

(2)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生产设施;

(3)临时性、应急性、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等,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排放控制措施,减少包装印刷业对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本标准实施后,将对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严格的监管,对超标排放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包装印刷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包装印刷、塑料包装印刷、金属包装印刷、陶瓷包装印刷等不同类型的包装印刷企业。在执行本标准时,各企业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设施进行改造升级,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本标准的限值要求。同时,本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1.2术语和定义

1.2术语和定义

(1)包装印刷业:指从事纸质、塑料、金属、陶瓷等材料的包装印刷活动,包括印刷、涂装、复合、模切、烫金、压痕等工序的生产企业。

(2)大气污染物排放:指包装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大气排放的各种有害物质,包括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重金属等。

(3)污染物排放限值: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对包装印刷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设定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限值包括小时排放限值和日平均排放限值。

(4)排放监测:指对包装印刷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以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限值。

(5)清洁生产:指通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原料和工艺、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等手段,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6)特殊工序:指在包装印刷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较高浓度污染物排放的工序,如涂装、复合、烫金等。

(7)无组织排放:指包装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设备布局、操作方式等原因,无法通过收集和排放系统控制的污染物排放。

(8)排放许可证: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包装印刷企业发放的,允许其按照规定条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许可证。

(9)环境影响评价:指对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过程。

(10)环境保护设施:指包装印刷企业为防治大气污染物排放而设置的收集、处理、监测等设备设施。

1.3监督管理

1.3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标准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包装印刷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起,重庆市对包装印刷企业实施了严格的排放许可制度,要求所有包装印刷企业必须取得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2)监测与执法:重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包装印刷企业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测内容包括VOCs、NOx、PM等污染物。例如,2019年,重庆市共开展了2000余次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对发现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罚。如某包装印刷企业因VOCs排放超标,被罚款10万元,并要求立即整改。

(3)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重庆市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包装印刷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进行公开,提高企业环保意识。例如,2020年,重庆市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了1000余家包装印刷企业的排放许可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重庆市还设立了环保举报热线,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放行为。如某市民通过举报热线反映某包装印刷企业夜间排放异味,经核查,该企业被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通过这些措施,重庆市包装印刷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得到了有效控制,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1污染物排放限值

2.1污染物排放限值

(1)排放限值标准:根据《重庆市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装印刷企业排放的VOCs、NOx、PM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VOCs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50毫克,NOx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200毫克,PM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30毫克。例如,某大型包装印刷企业经过技术改造,实现了VOCs排放量从原来的每立方米80毫克降至40毫克,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2)监测与超标处罚:重庆市对包装印刷企业的大气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