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docx
文件大小:53.53 KB
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10-21
总字数:约2.9千字
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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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含牙膏,下同)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二条本工作要求所称化妆品电子标签(以下简称“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存储的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以及通过信息化系统生成的相应二维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者支付软件以扫码方式直接识读,获取产品中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