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亮点
篇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的亮点
亮点一:从市场准入的源头上把住“准入关”。《管理方法》规定,供应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者等电信业务供应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
亮点二:切实爱护网民权益。《管理方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者、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供应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供应者应当受理用户对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并为用户供应便捷的举报方式。此外,“关闭电子邮件服务器匿名转发功能”、“保密用户信息”、“受理举报”对于保障网民切身利益关心极大。
亮点三:接收和发送都有法规可遵循。《管理方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发送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接收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后,拒绝连续接收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者应当停止发送。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发送者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应当向接收者供应拒绝连续接收的联系方式,包括发送者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保证所供应的联系方式在30日内有效。
亮点四:发觉问题有地方可“告”。《管理方法》明确了举报受理单位。除国家有关机关外,信息产业部托付中国互联网协会设立的互联网电子邮件举报受理中心将依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开展受理有关互联网电子邮件的举报、帮助追查相关责任人等工作。
亮点五:违法者难逃惩罚。《管理方法》明确了行政惩罚措施——违反方法相关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是方法全文:
篇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方法的亮点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进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供应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供应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应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进展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平安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平安保障措施、信息平安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平安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状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供应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