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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阳光财险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2024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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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11-18
总字数:约7.27千字
文档摘要

阳光财险广东省(不含深圳市)

商业性生猪养殖保险条款(2024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从事生猪养殖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包括仔猪、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生猪”):

(一)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的育肥猪体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