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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碳交易市场准入协议2025年准入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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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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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碳交易市场准入协议2025年准入条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中国碳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2025年度参与主体准入条件及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1本协议所称“市场”是指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进行碳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市场。

1.2本协议所称“参与主体”是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有权在市场上参与碳排放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量相关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1.3本协议所称“碳排放配额”是指市场管理机关依据国家确定的方法学,核定排放单位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量,是参与主体需要履行的法定减排责任工具。

1.4本协议所称“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指通过实施具体减排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可交易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二条市场准入资格条件

2.1凡从事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活动的中国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均有资格申请参与市场。

2.2参与主体申请市场准入,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

(2)其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市场管理机关规定的最低门槛标准;

(3)具备完善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能够有效收集、管理和提交排放数据;

(4)承诺遵守国家及市场的一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务规则;

(5)市场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2.3市场管理机关将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和政策要求,制定并公布《2025年度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准入具体标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基本条件不得低于该具体标准的要求。

2.4市场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发展需要等因素,对准入条件进行适时修订,修订后的条件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资格申请与审核程序

3.1意向参与市场的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主体”),应在市场管理机关指定的渠道和期限内,按照市场管理机关发布的《2025年度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准入具体标准》及相关要求,提交市场准入申请。

3.2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准入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环境保护相关证明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等;

(5)排放数据收集、管理及报告制度说明;

(6)市场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市场管理机关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市场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书面通知申请主体审核结果。

3.4审核过程中,市场管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主体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主体应积极配合。

3.5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主体,市场管理机关将其纳入市场参与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对于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主体,市场管理机关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4.1被市场管理机关核准准入资格的参与主体(以下简称“准入主体”),享有在市场上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使用市场平台、获取市场信息等权利。

4.2准入主体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市场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并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接受市场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

(2)如实申报和履行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义务。如存在超额排放,应按规定购买碳排放配额或承担其他履约责任。

(3)遵守市场交易规则,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4)建立健全内部碳排放管理机制,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

(5)按照市场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6)接受市场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

第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

6.1本协议自市场管理机关发布《2025年度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准入具体标准》之日起生效,或在双方完成最后一份准入主体核准程序之日起生效。

6.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出现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