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集成系统数据集成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
GB50339-2003
GD3040430-1 0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所属子分部(系统)工程名称/
分项(子系统)工程名称
相关的验收部位
(层、区、段、房、室)
总承包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0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含企业的
工艺规程、工法等)名称及编号
相关施工图名称及其图号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检查项目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工
程
实
施
及
质
量
控
制 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执行 第10.2.1条
系统集成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参照
GB50339第3.3.4、3.3.5条的规定执行;产品
的质量检查按GB50339第3.2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2条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
系统自检的调整测试记录(报告) 第10.2.3条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经与工程建设各方协商
后可投入系统的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由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员认真做好值班运行
记录,应保存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资料 第10.2.4条
一
般
项
目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资料的审查,要求
真实、准确、完善 第10.3.15条
系
统
集
成
检
测
通
用
规
定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火灾自动
报警及消防联动、通信网络、信息网络和综合
布线等系统完成检测,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
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后进行 第10.3.1条
系统集成检测前应按GB50339第3.4.2条的规定
编写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测内容(项目、
部位、参数等)、检测方法(含程序、仪器、操作
规程等)、检测数量及检测结果判定标准(规则)
等 第10.3.2条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第10.3.3条
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记录资料 第10.3.4条
1.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系统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