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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智能化集成系统数据集成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二)GD304043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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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6
总字数:约1.51千字
文档摘要

智能化集成系统数据集成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一)

GB50339-2003

GD3040430-1 0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所属子分部(系统)工程名称/

分项(子系统)工程名称

相关的验收部位

(层、区、段、房、室)

总承包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安装单位 项目负责人 0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含企业的

工艺规程、工法等)名称及编号

相关施工图名称及其图号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的检查项目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 监理(建设)

单位验收记录

制 系统集成工程的实施必须按已批准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执行 第10.2.1条

系统集成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参照

GB50339第3.3.4、3.3.5条的规定执行;产品

的质量检查按GB50339第3.2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2条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自检,并填写

系统自检的调整测试记录(报告) 第10.2.3条

系统集成调试完成后,经与工程建设各方协商

后可投入系统的试运行;投入试运行后应由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员认真做好值班运行

记录,应保存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

资料 第10.2.4条

目 对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资料的审查,要求

真实、准确、完善 第10.3.15条

定 系统集成的检测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火灾自动

报警及消防联动、通信网络、信息网络和综合

布线等系统完成检测,系统集成完成调试并经

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后进行 第10.3.1条

系统集成检测前应按GB50339第3.4.2条的规定

编写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测内容(项目、

部位、参数等)、检测方法(含程序、仪器、操作

规程等)、检测数量及检测结果判定标准(规则)

等 第10.3.2条

系统集成检测的技术条件应依据合同技术文件、

设计文件及相关产品技术文件 第10.3.3条

系统集成检测时应提供以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记录资料 第10.3.4条

1.硬件和软件进场检验记录

2.系统测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