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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裁判规则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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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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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裁判规则解析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明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力——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2024年7月1日之后的此类纠纷,直接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对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后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的问题,应以2024年7月1日为界区分法律适用。
为行文便利,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所称“股权转让”均指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