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5)信息公开,透明度原则。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成立吉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2)二级响应:适用于较大突发事件;
(3)三级响应:适用于一般突发事件。
2.3应急队伍
(1)专业应急队伍:包括消防、公安、卫生、交通、通信、环保、地震等部门的专业队伍;
(2)志愿者队伍:由热心公益事业、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
(3)社会救援队伍: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成的救援队伍。
三、应急响应
3.1信息报告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向吉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2)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3.2先期处置
(1)事发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分级响应
(1)一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3)三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保障
(1)物资保障: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2)资金保障:设立应急资金,确保应急资金投入;
(3)人员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四、后期处置
4.1灾害评估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2恢复重建
(1)制定恢复重建规划;
(2)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4.3总结评估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附则
5.1本预案由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5.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的修订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2篇
一、总则
1.目的: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预防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迅速响应,协同作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信息公开,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体系
1.应急指挥部:成立吉林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等组成。
3.职责分工:
-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决策。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响应
1.预警:根据突发事件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包括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疏散、转移物资等。
2.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响应。
3.应急处置:
-一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级响应:由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结束: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消除,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四、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2.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