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涉及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地方税收和规费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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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0 页
更新时间:2025-12-02
总字数:约1.23万字
文档摘要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小微企业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