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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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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动火作业之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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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3号)

第十八条:生产经

营单位的特种作业

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的

安全培训,经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头部防护安全帽

选用规范》GB/T

3004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