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不将艾梅乙作为独立医学因素履行告知知情同意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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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7 页
更新时间:2025-12-11
总字数:约2.96千字
文档摘要
不将艾梅乙作为独立医学因素履行告知知情同意书
在医疗实践中,针对艾滋病(HIV)、梅毒(TP)、乙肝(HBV)(以下简称“艾梅乙”)的检测及相关信息告知,医疗机构需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及诊疗权益为核心目标。结合临床实际,当艾梅乙检测作为诊疗常规项目开展时,可不将其作为独立医学因素单独履行知情同意书,而是通过整合至整体诊疗知情同意流程的方式完成告知,具体实施要点如下:
一、整合告知的法律依据与逻辑基础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