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经济法》_第六章.ppt
文件大小:1.56 MB
总页数:199 页
更新时间:2025-12-12
总字数:约4.71万字
文档摘要
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或自用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七节资源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