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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补偿协议
核心技术人员竞业限制补偿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核心技术人员):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离职后对甲方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1.1竞业限制的范围:乙方在离职后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内任职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顾问、咨询、技术指导等。
1.2竞业限制的地域:全国范围内。
1.3竞业限制的期限: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共计年。
第二条竞业限制补偿
2.1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后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
2.2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甲方应于每月的第个工作日前将补偿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倍。
3.2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支付金额的%作为滞纳金。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4.2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5.1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若甲方因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7.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