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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权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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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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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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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名称:[质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质权人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乙方(出质人):

名称:[出质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出质人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甲方、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称“一方”。)

鉴于:

1.甲方与[债务人名称](下称“主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下称“主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向甲方承担[简述主债务内容,如:借款本金人民币XX元的偿还义务]。

2.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名称](下称“目标公司”)的股权为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主债务:指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所负有的所有现时及将来的、确定的及或有的一切债务、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执行费等)。

1.2质押股权:指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乙方出质给甲方的目标公司股权。

1.3质权:指甲方因本合同而享有的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

1.4目标公司:指[目标公司全称],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条质押标的

2.1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数额](大写:[大写数额])万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百分比]%)的股权(下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甲方,作为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担保。

2.2质押股权的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质押股权清单》。

2.3本合同项下“派生权益”是指质押股权产生的全部孳息及派生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因质押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送股、转增股、配股、股权拆细、缩股、以及因质押股权被收购、合并、分立或以其他形式重组而产生的任何权益。

第三条主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主合同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主合同基本信息》。

第四条质押担保范围

4.1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的全部主债务(定义见第一条),以及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2若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仍应就主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对甲方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五条质权的设立与登记

5.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质权自相应的股权出质登记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登记机构)时设立。

5.2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备齐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前往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5.3因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权的实现

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因宣布提前到期而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2)主债务人、乙方违反主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约定;

(3)乙方或目标公司停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乙方或主债务人发生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

6.2甲方处分质押股权时,乙方应予以全力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6.3甲方依法处分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处分质押股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4.1条约定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务。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主债务人及/或乙方追偿。

6.4质权存续期间,目标公司发生增资扩股、送股、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时,相应的新增股权及派生权益自动纳入本合同的质押范围,甲方有权就扩大后的质押股权优先受偿。乙方及目标公司有义务及时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7.1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