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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鉴于甲方拥有位于高速公路的广告经营权,现甲方拟将该广告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广告经营权。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广告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广告经营权的基本情况
1.1甲方拥有的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位于高速公路,具体位置为:。
1.2广告经营权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广告经营权的具体内容为:。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2.1甲乙双方同意,广告经营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格的%作为定金,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2.3乙方应在甲方完成广告经营权转让手续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第三条广告经营权的转让
3.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协助乙方办理广告经营权的转让手续。
3.2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广告经营权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广告经营权的情形。
3.3甲方应在广告经营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将广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移交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广告经营权,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1.2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广告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债务纠纷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广告经营权的情形。
4.1.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广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4.2.2乙方应在甲方完成广告经营权转让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地行使广告经营权。
4.2.3乙方应妥善保管广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经营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转让广告经营权或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转让价格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5.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未支付转让价款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整(¥元)。
5.3双方同意,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2.2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2.3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