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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市区路号(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授权承租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甲方保证该厂房在本合同签订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物的规定,且未设立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按约使用该厂房的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
1.3该厂房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现有装修、有关设施设备的详细情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厂房时的验收依据。
1.4乙方确认,已对上述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进行实地查验,对现状无异议,同意按照现状承租。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作为用途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厂房使用、物业管理及安全生产等规定。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前述约定的使用用途。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厂房用于上述用途之外的其它合法工业用途。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交付
3.1厂房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厂房,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3.3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具备本合同约定交付条件、附属设施设备清单(附件二)所列内容完好的厂房交付乙方。双方在交付时应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情况进行查验,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上述租金为【含税】/【不含税】价格。
4.2租金按【月】/【季】/【半年】/【年】结算。乙方应于每的第个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租金。甲方在收到租金后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如约定为含税价格)。逾期开具发票的,不影响乙方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但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银行汇款/支票/其他)。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五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厂房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2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厂房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但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在乙方返还厂房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5.3租赁期间,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前述费用如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厂房的使用与维修
6.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6.3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第七条防火安全与环境保护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市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租赁厂房内的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乙方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7.2乙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