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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保证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丙方(债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鉴于甲方与丙方已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合同债权债务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债权债务详见主合同。
第二条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3.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丙方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丙方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甲方只要求丙方履行债务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4.如果甲方只要求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向丙方主张权利等理由提出抗辩。
5.乙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乙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声明与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批准,不违反其所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或内部规章制度,也不与乙方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产生冲突。
3.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完全知悉并理解主合同及本合同条款内容,确认对主合同及本合同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主合同及本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4.乙方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已按照其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如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则已经履行相关批准、登记、备案手续。
5.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保证,其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7.乙方承诺,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外,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益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也属于其担保范围。
8.乙方有足够的资产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及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且/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