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docx
文件大小:18.38 KB
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12-23
总字数:约5.23千字
文档摘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

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合规指南》已经2025年1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8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15日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价格行为合规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价格行为,优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指南。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质,从事水电气供应及工程安装、延伸服务的企业。

本指南所称价格,主要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为用户供应水电气的价格,以及提供工程安装、延伸服务收费。

第三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第四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要建立健全价格合规体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严格落实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电气价格

第五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销售商品,应当依法公示商品名称、价格、计量单位、优惠政策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采用标价牌、展示板、电子屏幕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在营业大厅、收费窗口、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价格。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是其应尽义务。

第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并按政府规定销售价格(市场化定价地区和用户按相应市场价格)执行。

第八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固定周期抄表读数,避免因估抄、错抄、漏抄导致居民阶梯价格执行错误或者其他计费错误而多收价款。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价格优惠和减免政策,严禁设置门槛变相拒绝执行。

鼓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对接民政等部门获取困难群体名单,建立特定用户档案,实行“直享免申”,定期对优惠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覆盖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

第十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养老、托育、社会福利机构、学校等用户水电气价格政策,不得故意混淆用户类别变相提高价格。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应当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计收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也应按居民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代理购电应当按照电力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加收任何代理费用。

第三章工程安装及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提供工程安装、延伸服务等,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公示方式按照本指南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安装收费是指保障用户通水通电通气,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及其下属的工程公司、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安装费、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延伸服务收费是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修理、维护、更换、改造等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工程安装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成本,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主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建筑区划红线外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转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因用户个性化需求、人为损坏等原因须提前更换未到使用期限的计量装置,或因用户需要额外增加计量装置的,相关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由用户承担。

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或者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但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误差范围的,由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供水企业及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