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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回购合同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回购合同
甲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丙方(回购人/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乙方系依法注册的医疗机构或相关单位,有意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医疗设备;丙方系医疗设备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具备设备供应和回购能力。
2.乙方拟通过甲方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丙方购买医疗设备(以下简称“租赁设备”),并委托甲方支付设备价款。丙方同意作为回购人,在特定条件下对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
3.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租赁设备:指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医疗设备,包括主机、配件、软件及技术资料,其规格、数量、价格等详细信息以附件为准。
1.2租赁期限:指自租赁设备交付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为准。
1.3租金:指乙方因使用租赁设备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其计算方式及支付安排详见本合同第三条。
1.4回购事件:指触发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租赁设备出现严重质量故障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1.5回购价格:指发生回购事件时,丙方向甲方支付以购回租赁设备的价款,其计算方式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为准。
1.6交付日:指租赁设备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并经乙方验收确认的日期。
1.7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且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所有权可按约定转移给乙方。
1.8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租赁设备
2.1设备描述:租赁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总价款等详见附件一《租赁设备清单》,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设备采购:甲方根据乙方的指定和选择,与丙方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并代表乙方支付设备价款。乙方确认,甲方对租赁设备的供应商、规格及性能不承担任何责任,设备质量由丙方保证。
2.3设备交付: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设备运抵乙方指定地点(地址:),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交付过程产生的运输、保险费用由丙方承担。
2.4设备验收:乙方应在设备交付后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丙方须及时更换或修复;验收合格后,租赁期限开始计算。
2.5设备保险:租赁期限内,乙方须为租赁设备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设备总价款,受益人指定为甲方,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副本应交付甲方备案。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租金
3.1租赁期限:自交付日起个月(或年),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可按约定留购设备。
3.2租金总额:人民币元(大写:),包括设备本金、利息及手续费。租金计算基于附件二《租金支付表》,该表列明各期租金金额、支付日期。
3.3租金支付:乙方按月/季/年支付租金,共分期。首期租金于年月日前支付,后续租金于每月/季/年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账号:)。逾期支付的,按本合同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3.4租金调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金不因市场利率变动而调整。如因税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甲方成本增加,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调整租金,乙方须予配合。
3.5留购选项:租赁期限届满且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费用后,乙方可以人民币元(象征性价格或约定价格)留购租赁设备。留购完成后,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设备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回购条款
4.1回购义务:丙方作为回购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在发生回购事件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购回租赁设备。本回购义务独立于设备买卖合同,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4.2回购事件:包括以下情形:(a)乙方连续逾期支付租金超过日;(b)乙方解散、破产或被吊销执照;(c)租赁设备因质量缺陷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且丙方未在日内修复;(d)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义务,经甲方书面催告后日内未纠正;(e)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3回购程序:发生回购事件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日内支付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后,甲方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设备回收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
4.4回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