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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认购协议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协议
甲方(认购人):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基金管理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认购乙方发起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份额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基金基本信息
1.1基金名称:
1.2基金编码(如适用):
1.3基金类型:
1.4基金管理人:(即乙方)
1.5基金托管人:
1.6募集规模:人民币元(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1.7投资目标及范围: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条认购事项
2.1甲方自愿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2.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全额划付至本基金募集监督机构开立的如下募集专用账户: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3甲方认购资金到达募集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本基金成立前,该资金产生的银行利息归本基金所有。
2.4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认购资金且本基金成立后,向甲方出具认购份额确认书。
第三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财产收益。
3.1.2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查询基金信息,监督乙方及基金托管人的投资运作。
3.1.3承担基金投资可能产生的亏损,认购金额不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3.1.4保证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1.5保证其用于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来源合法,拥有完全及合法的处分权,且该资金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负担。
3.1.6配合乙方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反洗钱等必要程序,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证明材料。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1.7遵守《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本协议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
3.2.2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
3.2.3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方式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3.2.4进行基金备案,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
3.2.5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2.6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投资信息依法保密,但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3.2.7对甲方进行合格投资者资格审查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向甲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四条基金备案及成立
4.1本基金募集完毕,乙方应当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并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4.2本基金备案完成后,基金成立。具体的基金成立条件、募集失败处理等事宜,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5.1乙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给予甲方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乙方不得在冷静期内主动联系甲方。
5.2乙方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确认。回访确认成功前,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基金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全部认购款项。回访程序及标准按照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乙方制度执行。
第六条基金份额的转让
6.1在本基金存续期内,甲方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6.2甲方不得采用拆分、代持等任何方式,向非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第七条费用及税收
7.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7.2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税收,由各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自行承担。
第八条信息披露与通知
8.1乙方应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内容和频率,向甲方披露基金净值、重大投资、季度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
8.2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短信、传真)送达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指定联系地址或系统时即视为送达。
8.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