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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危险化学品仓储合同_formatte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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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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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储合同

危险化学品仓储合同

甲方(仓储方):

乙方(存货方):

鉴于甲方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乙方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仓储危险化学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标记和仓储地点

1.1仓储物名称:

1.2仓储物数量:

1.3仓储物质量:

1.4仓储物包装:

1.5仓储物标记:

1.6仓储地点:

第二条仓储期限

2.1仓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仓储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仓储费:每吨/每立方米元;

装卸费:每吨/每立方米元;

其他费用:

3.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日前支付上月仓储费用。

第四条仓储物的交付和验收

4.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包装和标记将仓储物交付给甲方。

4.2甲方应在收到仓储物后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仓储物的保管

5.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储的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仓储物。

5.2甲方应定期对仓储物进行检查,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仓储物的提取

6.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取仓储物。

6.2提取仓储物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提取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第七条仓储物的保险

7.1乙方应为仓储物投保相应的保险。

7.2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照约定保管仓储物,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的,应按照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8.3乙方未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的,应按照仓储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