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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仓储合同
危险化学品仓储合同
甲方(仓储方):
乙方(存货方):
鉴于甲方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乙方是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委托甲方仓储危险化学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标记和仓储地点
1.1仓储物名称:
1.2仓储物数量:
1.3仓储物质量:
1.4仓储物包装:
1.5仓储物标记:
1.6仓储地点:
第二条仓储期限
2.1仓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仓储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仓储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仓储费:每吨/每立方米元;
装卸费:每吨/每立方米元;
其他费用:
3.2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日前支付上月仓储费用。
第四条仓储物的交付和验收
4.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包装和标记将仓储物交付给甲方。
4.2甲方应在收到仓储物后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仓储物的保管
5.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仓储的规定和标准,妥善保管仓储物。
5.2甲方应定期对仓储物进行检查,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仓储物的提取
6.1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取仓储物。
6.2提取仓储物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提取凭证,并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
第七条仓储物的保险
7.1乙方应为仓储物投保相应的保险。
7.2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未按照约定保管仓储物,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用的,应按照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8.3乙方未按照约定提取仓储物的,应按照仓储费用的%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