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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路灯节能改造EMC合同
市政路灯节能改造EMC合同
甲方(业主方):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合同编号:
鉴于甲方为提高市政路灯的能效,乙方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市政路灯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述
1.1项目名称:市政路灯节能改造项目。
1.2项目地点:。
1.3项目内容: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的市政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节能灯具、优化照明控制系统等。
1.4项目目标:通过节能改造,实现至少%的能耗降低。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项目验收合格并完成节能效益分享期满后终止。
2.2节能效益分享期为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年。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提供项目所需的场地、电源等基本条件。
3.1.2协助乙方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1.3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3.1.4项目验收合格后,享有改造后路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
3.2.2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确保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
3.2.3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的维护和技术支持。
3.2.4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
第四条项目投资与费用
4.1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元(¥),由乙方全额投资。
4.2项目施工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不承担任何费用。
4.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
第五条节能效益分享
5.1节能效益分享比例为甲方%,乙方%。
5.2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计算方法为:实际节能费用×分享比例。
5.3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项目验收
6.1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6.2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6.3项目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署项目验收报告。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效益分享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金额%的违约金。
7.2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或未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项目总投资的%。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8.1合同一经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8.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9.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项目设计方案
2.项目施工计划
3.节能效益计算方法
4.项目验收标准
(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注:
1.本合同文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2.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3.本合同文本格式应保持整洁、美观,便于阅读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