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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委托合同
司法鉴定业务委托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司法鉴定业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因涉及(具体案件名称)一案,需对(具体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特委托乙方进行鉴定。
第二条鉴定事项
1.鉴定事项:(具体鉴定事项描述)
2.鉴定要求:(具体鉴定要求描述)
第三条鉴定材料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以下鉴定材料:
1.(材料名称)
2.(材料名称)
3.(材料名称)
甲方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并承担因材料问题导致鉴定不能进行或鉴定结果无效的责任。
第四条鉴定期限
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之日起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五条鉴定费用
1.鉴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2.鉴定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的鉴定费用作为预付款,余款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日内一次性支付。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或鉴定意见书出具后甲方拒绝接受,已支付的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条鉴定意见书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意见书。
2.鉴定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
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鉴定材料的来源、种类、数量、状态;
鉴定过程的说明;
鉴定方法和鉴定过程;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
鉴定意见书出具日期。
3.鉴定意见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为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年。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项%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鉴定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3.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1.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3.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订日期:年月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