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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法案例分析 食品公司诉水果批发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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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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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食品公司诉水果批发站案

【案情介绍】

2002年10月,山东昌盛水果批发站与江苏泰达食品公司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合同。双方约定:泰达食品公司向昌盛水果批发站购买红富士苹果500吨,总价款为50万元,该公司先向昌盛水果批发站预付货款10万元,由昌盛水果批发站于12月30日前将货物运至泰达食品公司指定的货运站,验收合格后,泰达食品公司将剩余的40万元货款付清,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订立后,泰达食品公司预付了10万元,昌盛水果批发站如约于12月25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泰达食品公司支付剩余40万货款之前,昌盛水果批发站有权行使同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