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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法案例分析 客运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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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12-27
总字数:约1.23千字
文档摘要
客运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吕某于1999年11月7日在丙市长途汽车站购买一张去五台山的车票,发车时间为11月8日上午10时。第二天,吕某持票上车后,乘务员要求乘客再交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吕某所持的车票并非豪华客车的车票,而且其并未补齐差价,可以认为吕某并未与运输公司形成合同关系,故吕某不得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吕某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也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吕某已支付过票款并且售票处也已交付车票,可以认为吕某与运输公司已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尽管承运人要求吕某补齐差价,但根据《合同法》第300条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