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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法案例分析 太平洋租赁公司诉供销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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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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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太平洋租赁公司诉供销社、农资公司案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1日,中国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租赁公司)和某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该租赁合同约定和承租人供销社的要求,出租人太平洋租赁公司从国外购进年产300万吨生产化肥的全套设备,租赁给供销社。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从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9月1日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平洋租赁公司与供销社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237条和第248条的规定,农资公司是合同的实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租金和合同期限内的迟延利息;供销社作为合同的签订人应对此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