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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法案例分析 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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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7
总字数:约3.74千字
文档摘要
吴蜀黔诉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案
[案情介绍]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吴蜀黔与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贵阳森达站台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公司)因公共汽车站台租赁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吴蜀黔与森达公司于1999年10月24日签订合同:甲方(森达公司)将在中华南路、中华中路、中华北路上建造的公共汽车站台租赁给乙方(吴蜀黔)做广告宣传用,为期三年;建好一个站台交付一个站台合同费用;甲方修建站台时,由乙方同时制作广告架并负担费用;每个站台收费第一年18000元,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20000元,首期付第一年合同总额的50%,半年后付30%,余下的20%在第一年到期时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