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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法案例分析 商厦与制鞋厂承揽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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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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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商厦与制鞋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江西省某商厦为提高销售营业额,雇用多名设计师设计样式新颖的皮鞋。2001年12月28日,该商厦与汉宇制鞋厂签订皮鞋加工合同,用于春季的皮鞋销售。合同规定:商厦为定作人,由商厦提供皮鞋的样式、用料,制鞋厂负责加工;制鞋厂每加工一双皮鞋,商厦给予费用30元,共计加工皮鞋5000双,费用共计15万元;商厦预付加工费5000元;质量应与商厦提供的样品相符;所加工的皮鞋可以分批交付,但必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即2002年3月28日完成交付。在履行该协议过程中,被告制作皮鞋时出现个别质量问题,造成了被告交货时限的延长。针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双方于2002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