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女职工先兆流产请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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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12-30
总字数:约2.9千字
文档摘要
女职工先兆流产请假制度
为保障女职工在孕期的合法权益,规范先兆流产情形下的请假管理流程,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含试用期、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各类用工形式)。女职工在妊娠28周前(含28周)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需暂停工作进行休息或治疗的,适用本制度。
二、先兆流产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称“先兆流产”,指妊娠28周前出现少量阴道流血(常为暗红色或血性白带),继而出现阵发性下腹痛或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