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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数据保护的第三范式选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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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4 页
更新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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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数据保护的第三范式选择

关于数据保护主要存在两种范式:赋权范式和行为规制范式,但是在数智时代下,两种范式皆不能完美实现对各类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应当在统合两种范式的基础上形成第三种范式,即在立法未明确数据权属时,将数据暂定为低位阶“权益”。在数据业者间构建“行为规制为主、有限赋权为辅”的数据治理框架,在用户与数据业者之间确立人格权益优先、财产权益共享的原则性归属。

数据作为集合性客体,不同于以往的有体物和知识产权,其承载多方主体权益,具有非竞争性、非专属性、再生性等特点。基于此认识,数据保护的制度设计逐渐分化为两种范式,即以产权分配为基础的权利范式和不以数据权属确定为前提的行为规制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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