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2025年医疗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处置协议.docx
文件大小:27.63 KB
总页数:13 页
更新时间:2026-01-07
总字数:约5.32千字
文档摘要
2025年医疗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与处置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产生、收集、运输、暂存及处置医疗放射性废物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生产/使用单位、专业处置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参与主体”)。
本协议所称“医疗放射性废物”,指医疗机构在放射性诊断、治疗、教学、科研及放射性药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且活度超过国家规定豁免水平的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
(1)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如废弃的放射性药物容器、注射用具、防护手套、纱布、棉球等);
(2)液态放射性废物(如放